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中国工经联(英文名称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缩写为:CFIE)是全国工业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是由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发达城市的工业经济联合会、行业骨干企业、工业经济研究团体、科研设计单位,以及工业经济界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顺应形势、找准定位、转变职能、创新服务”的工作方针,将自身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型智库,推进工业的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通过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地区、企业的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创新合作机制运作模式,大力推进产业协同;开展同世界各国及地区工商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与国际产业合作;整合各类资源,利用多种形式和平台,为会员提供多种优质服务,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两个百年目标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会贯彻执行。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cfie.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推进我国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围绕制造强国建设、网络强国建设、“一带一路”建设与国际产能合作、工业经济发展战略、工业管理体制、工业行业协会组织建设、产业政策、工业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国内外工业发展趋势等领域的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积极为各级政府、工业行业协会、地方工业经济联合会和工业企业服务;在服务的基础上,对本会的会员进行组织和协调,向政府反映工业行业协会和企业诉求,维护协会和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工业行业协会建设。

 (三)围绕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自主创新,推进国家品牌战略,促进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提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中国工业大奖评选表彰工作和制造业单项冠军评选工作,表彰工业经济领域的先进企业和项目,提高我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研究探讨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发展规律,共同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健康发展。

 (五)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进行工业经济运行分析,发布中国工业综合指数,搜集、整理国内外经济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出版会刊和有关信息资料。

 (六)建立协会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广泛联系工业企业和经济团体,开展协作、研讨等活动,积极为政府、行业、企业和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交流国内国外工业经济发展的信息和经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促进工业技术进步和为企业拓展市场服务。

 (八)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发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国外境外工商协会和经济团体的合作联系,推动双边会员间的经济、科技、人才交流,促进工业行业、地区和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中国工业史》编纂及工业史志研究,总结中国工业取得的成就和历史经验,探索发展规律。收集和甄别工业史实和数据,建立中国工业史志资料数据库。拓展工业文化宣传项目。开展国际交流,促进世界工业文化协同融合发展。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推进中国工业博览馆建设,借助互联网、虚拟现实、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总结展示中国工业发展的伟大实践和辉煌成就。

 (十一)开展我国工业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积极推进工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智库建设,开展社会责任的学术研究、交流与培训。

 (十二)重视工业经济领域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工业企业人员素质,推进工业经济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与交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库,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为工业发展提供服务。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工业行业骨干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工业经济研究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与工业经济相关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四)从事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在工业经济领域具有影响力以及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等,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主席团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主席团主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会,遵守本会章程;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确保参加年度理事会会议;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主席团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主席团主席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和主席团主席;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主席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主席团主席中选举产生。

  罢免主席团主席、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主席团主席、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主席团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会。主席团主席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  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主席团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会须有2/3以上主席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主席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席团主席4次不出席主席团会会议,自动丧失主席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主席团主席由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业协会和企业负责人构成。

  本会主席团单位和成员的条件:

 (一)所在机构的规模、地位和作用具有代表性;

 (二)所在机构须是本会的理事单位;

 (三)主席团主席是本单位的负责人,在行业和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本人自愿积极参加本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 经会长或1/3以上的主席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主席团会。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主席团会,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中,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执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可以由副会长兼任。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向理事会提名执行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主席团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主席团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主席团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主席团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主席团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主席团主席、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提交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主席团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理事会(主席团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主席团主席)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主席团主席)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主席团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30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