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朱卫国:社会组织立法及行业协会发展环境

2013-08-09 00:00          1589次阅读

顾秀莲副委员长、李毅中会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大家好!我现在汇报一下社会组织立法的情况以及行业协会发展环境。

一、社会生态环境结构

社会生态环境结构,第一是政府等公权力组织部门,号称第一部门;第二是企业等盈利性组织,号称第二部门;第三是非政府、非盈利性的组织,号称第三部门。第三部门称为NGO、NPO、CSO、VO,也就是非政府、非盈利,公民自愿组织,有诸多的称谓。“非政府”意味着没有权力,“非盈利”意味着自己不赚钱,但是社会组织没有权力并不意味着不管事情,不盈利并不意味着不花钱。有人认为:社会生态中,第一部门是高山,因为权力是社会的脊梁;第二部门是土地,因为它是财富的依托和经济基础;第三部门是大海、草原、湿地、滩涂、沙漠,社会生态的平衡离不开看起来无用的第三部门。刚才李毅中会长谈到中国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达到了49.2万,但是没有登记的社会组织,2001年我们给中央写了一个报告,保守的数目是一百万。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王名教授说,中国未登记的社会组织有三百万,香港康邵光教授谈到中国没有登记的社会组织有八百万之多。所以中国社会组织未来的潜力巨大。

二、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质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有几个特质,是西方国家管理体制没有的。

1、登记是合法性的前提。(不登记就以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按照治安法规定可以拘留15天。)

2、登记监管的双重管理体制。

3、同质竞争禁止。这是学者的概括,实际上就是要“一业一会”,《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指出: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领域当中,已经具有了相同相似的行业组织,就不能再设立另外的社会组织。法制办有一次办了一个行政复议的案件,是乳制品有关的两个协会,一个协会成立比较早,服务会员比较官僚气,大家不愿意跟着他走,只有三百多个会员。另外一个协会成立得相对晚一些,但是服务好,很快发展到六百多个会员。第一个协会就到法制办告民政部,按照“一业一会”原则不应该再登记这样一个协会,民政部给登记了,提起行政复议。当然这种竞争有一个好处,就是消费者受益,任何领域都是这样。同质竞争禁止,这次的改革也会有所松动,当然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4、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在地方不能设立分会。这是和中国的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登记的这样一个体制来决定的。

三、社会组织立法状况

在上述四点当中,登记是合法性的前提,在未来的立法当中可能还要继续坚持。不像美国、香港,想设立一个社会组织就设了,备案登记,不登记的话也可以自己开展活动。双重管理体制的改革,实际上一直是社会组织立法的一个瓶颈问题。目前列入2013年国务院立法计划的,关于社会组织的立法有这么五部:一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属于社团的一种;二是基金会管理条例;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条例;四是慈善法;五是自愿服务条例。这都是属于第三部门立法的范畴,其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列为一等计划,意味着必须在今年年底之前出台,所以这个方面压力还是比较大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之后会对在座的行业协会有非常直接的影响。那么,有同志会问,行业协会、商会的立法呢?行业协会、商会的立法在2007年国务院36号文件出台以后,曾经有两年列入过国务院的立法计划,但是大家在这个问题上还是有一些不同意见。包括有人认为有一个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为什么还要单搞行业协会商会的立法。当时想行业协会商会立法的目的是摆脱社团管理体制对这种经济类社团的束缚。但是从地方立法的先例来看,比如说广东,开了一个先例,也摆脱了双重管理体制这样一个束缚。但是实际上地方立法并没有取得大家期待的那样一个成绩,原因是什么?我觉得行业协会的立法不仅仅是制定一个行业协会法就能够解决的,就像我们说美国没有慈善法,但是美国有全世界最发达的慈善事业。行业协会的立法,实际上涉及到各个领域立法里面如何去通过立法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在各个环节、领域里面都需要,而不是说制定一部叫做行业协会法的东西就解决问题。正是因为这样,行业协会法这两年又没有列入立法计划。但是包括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在内的好多协会,在推动行业协会立法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我现在看到的民间提供的行业协会立法的稿子就有好几个版本,所以这个问题还需要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四、行业协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接下来我谈一谈刚才大家都谈到的,行业协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问题。对于十八大和李克强总理的一些讲话,刚才李毅中会长都谈到了。行业协会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社团组织,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团1500多家,其中行业协会600余家。有领导谈起来说,国企是共和国的长子,我觉得行业协会确实是社会组织当中非常非常重要的一个主流的板块,它的数量、资源、影响力都非常大。那么在把握机遇方面,还是那三句话,就是如何提供服务、如何反映诉求以及如何规范行为,也就是行业自律。

在提供服务方面,最近我们在进行大数据的立法研究,我看到一个叫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它一个国际银行间非盈利的国际合作组织,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快捷、准确、优良的服务,运营着世界级的金融电文网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它与同业交换电文,从而完成金融交易,还向金融机构销售软件和服务。 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利用金融交易大数据创建的SWIFT指数被视为一个预测世界经济产出的变量。这个协会还利用金融交易大数据创建了自己的销售指数,被称为是以预计世界产出的电站。我们行业协会有没有这样的服务?所以在服务方面,确实要有更大的追求才行。

在反映诉求方面,行业组织具有进行倡导、影响立法、影响决策、采取统一行动。美国的好多组织在华盛顿都设有总部,他们游说美国的立法的能力非常的强。但是我们的行业协会在影响立法和决策方面,还有待加强。这几年基金会发展非常之快,我觉得基金会在社会组织当中,它表现出来的活力以及资金的规模,好像对行业协会形成非常大的挑战,包括影响决策方面。所以在反映诉求这个方面,我们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时候,通过政府网站征求意见,实际上非常希望行业协会能够有组织的代表它的会员,提供非常系统的方案,包括在一些立法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当中。但是现在这样的声音听不着,一部法律放到网上征求意见,社会救助法这样的法律放上去,居然只收到200多条意见,大家非常冷漠,不去参与,这让我们感到非常痛苦。

在行业自律方面,行业协会在行业规范、行业协调、行业惩戒、行业调整等方面应该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最近我们搞了个消防与安全技术防范,刚才进来的时候我看到安防协会也在这个会议中心搞活动,这几个协会现在承担了很多的公安部原来承担的职能。他们这次修订规章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时候,要把一些技术性的法规的规范都放到协会方面。所以在众多的行政管理立法当中,确实应该越来越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在应对挑战方面,我有五点感想:

第一,行业协会要有使命意识。你到底要干什么事情?如果没有理想就只能是混日子。

第二,独立性。章程、机构,议事决策、财务独立以及会员的自愿性,这都是保障独立的非常重要的一点。独立意味着独立于政府、独立于会员甚至独立于工作人员,说是纽带和桥梁,桥归桥,路归路,你是桥不是路,但是桥和路又不能不连接。为什么说这个立法要独立于政府、独立于会员和独立于工作人员?在社团登记管理当中经常出现一些怪现象,有一些会长、法人,年龄很大了他不愿意退,他把公章带回家锁到自己的保险箱里,然后还到登记管理机关说别看我年龄大,我身体好着呢。这与协会自身的规则塑造和运行有关系,这样的协会实际上没有形成自己的独立性,还依赖于那么一个老同志的个人意志,能做到独立吗?这本身也是一个教训。

第三,公信力。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的行为规则规范,必须有政府意识,同时有民间的情怀。我觉得这一点非常非常重要。

第四,核心竞争力。你拿手的东西到底什么?你在引领、倡导、自律方面,确实是有更加过硬的本领。在这里,我举几个协会的例子,中国衡器协会、中国电器协会,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重庆保险协会,这些协会他们曾经都做过被告,最主要的就是他想垄断,有一个协会后来被法院判决赔礼道歉而且给人家赔偿15万。他发文说我的会员一年参加别人的会议,最多只能一次。结果后来人家就告到法院,竞争力不是靠这样得来的。

第五,发展战略合作伙伴。最典型的是民间力量成立起来的基金会,对于发展战略合作伙伴他们非常重视。对于有比较强大的官方背景的行业协会而言,发展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也非常具有意义。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