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副书记邵宁:坚持辩证思维 慎重稳妥推动行业协会 管理制度改革

2013-08-09 00:00          1484次阅读

同志们:上午好!

今天是行业协会发展论坛第二次举办。本次论坛以“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为主题,结合当前形势,深入研究我国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问题,这在当前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和谐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我国行业协会是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中,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行业协会的市场化改革,与我国市场化发展进程总体上一致。管理制度改革要解决的是理顺管理关系,促进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更好的发展,保持与政府、社会改革的同步。我们认为,中央制定的改革方向完全正确,同时,改革实施的路径和方法必须符合国情和当前的实际,使改革在中央精神指引下稳妥推进并真正取得好的效果。对这些方面,我谈几点看法。

一、积极看待行业协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当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行业协会经历30多年发展,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结构变化当中的新生主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0多年来,我国行业协会坚持“代表性、自律性、中介性、服务性”的自身性质,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社会职能,积极发挥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组织优势和工作优势。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发布行业动态信息与统计分析、提出产业发展政策建议和协助政府开展宏观调控、推动行业科技创新、引导行业品牌建设、参与标准制修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职工培训、解决贸易争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2000年工业和内贸部门撤销至今,包括工商领域十大行业组织在内的行业协会和商会,靠自身作为,地位和作用已经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我国行业协会在积极发挥作用的同时,30年来在自身建设方面也发生了一系列显著的变化。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建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监督机构相互间的支撑、制衡作用不断优化,规范的治理模式逐步形成;以主业发展与核心能力的不断提高为基础,管理提升与品牌建设积极推进;基层党建不断加强,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积极推进,政治保障作用日益突出。相当程度上,行业协会目前已基本实现了由当初的政府机构向行业组织的转变,管理和服务的方式与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要求有了进一步的适应。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阶段性转换时期,对行业协会的作用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经过30年的高速增长,中国正在从过去一个低收入国家和短缺的、赶超型的经济,过渡到相对成熟的经济,从长期的经济扩张期转入速度逐步降低至合理的相对紧缩期。发展方式问题是目前矛盾的焦点,而这些矛盾又主要体现在结构的调整上,行业的战略布局和行业内部的优化调整这些结构性问题在今后一个时期会表现得非常突出。因此,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今后会变得更加重要,要研究和要做的事情会比以前更多、更有价值。当然,行业协会工作的标准也会更高。

二、深刻理解中央的改革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把握行业协会的制度改革

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发展还面临许多障碍和问题,发展不平衡,体制机制上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

一是行业协会自身的问题。我国行业协会尤其是全国性的主流协会,多数是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依托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自上而下、靠行政手段推动建立的。因此,在观念、机制等方面先天就带有许多非市场化的因素。换句话说,行业协会在计划和行政力量推动下形成,又要在市场环境下发展和发挥作用,因此自身携带的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就会相应地反映出来。同时,行业协会自律约束机制还不健全,能力建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问题都要通过改革进一步得到解决。

二是发展的外部环境和条件问题。首先是立法滞后。行业协会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外部监管薄弱,相关配套政策无法跟进,许多问题从根源上说都派生于此;其次是支持环境不完善。行业协会作为非盈利性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和税收、劳动保障等方面没有形成配套的政策支持。在政府当中未能真正确立协会的地位,工作渠道也没能形成畅通机制。同时,在管理制度方面,政社不分和充当政府部门附属物的问题,仍然困扰着一部分行业协会的自治管理和自主发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揭示了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趋势和要求,系统描述了现代社会组织新体制基本模式,为改革指明了方向。

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要把握几个要点。

一是政社分开。这是行业协会管理制度改革最基本层面的问题。在总体上,要求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必须脱离与政府的隶属关系,政府部门要变业务主管为业务指导,行业协会要从政府部门的附属组织转变成为独立承担社会职能的社团法人。政社分开的具体内容,一是行业协会要剥离所含的行政职能;二是取消国家公职人员兼职和行业协会行政级别与编制;三是除政府购买服务以外的财政支持要分离;四是办公场所与行政机关要分开等。政社分开将使行业协会自身性质和面貌得以充分体现。这是改革的基础和关键。

二是权责明确。是指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作为不同性质的主体,在责任、权利和义务方面要各持其所、各司其职。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深度转型期,政府将进一步加快职能转变和进行更加合理的地位调整,从过去的无限作为、无限责任,逐步变为有限有为,在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中实现与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和谐推进。尤其是在行业管理方面,政府做不好、做不到和不该做、不能做的事将要逐步转由行业组织来做,发挥行业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行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作用。实现权责明确,在实践中还需要一个逐步论证和探索的过程。

三是依法自治。行业协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督和政策指导下,以行业民主为基础,以章程为核心,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将通过政社分开等管理制度改革,实现自治管理、自主业务、自我生存、自律发展。结合我国国情和各方面的现实条件,贯彻中央改革精神要坚定不移,但在改革的实际推动中则必须坚持辩证思维,要从实际出发,从效果着眼,确保改革的慎重、稳妥实施。

关于改革的实践推动,从总体上看要把握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要形成政府主导、协会主体、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社会保障力量;二是要从管理制度改革开始推进并实现政社分开的基本目标;三是要以立法为先,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环境的全面优化;四是要以依法自治为核心,加快提升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实现观念和机制的市场化转变;五是要强化行业协会的外部治理和监督。这里要强调的是,推进依法自治,绝不可削弱对社会组织的外部监督管理,法治的意义在改革的过程中始终要有所体现。

关于改革的慎重稳妥实施,这里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谨慎思考和正确把握。

一是关于现阶段取消双重管理的问题。双重管理是按照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设置的,是现实国情的重要体现,其依据在目前并没有完全改变。建立政社分开、依法自治的新体制,目的是为了充分体现行业协会的自主性质,进一步激发其发展的内在活力,但现实条件下并不意味着要削弱对行业协会的外部管理。我国行业协会历经3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相当的规模,但针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法律一部也没有,依法自治缺乏最基本的依据。在这个意义上,现有主管单位所起的作用,正是对法律监督缺位的一种替代和补充。在这种情况下,如此规模庞大的协会商会一旦失去相关管理而被完全推向市场,不仅会给社会管理增加难度,而且还有可能因为管理失控而导致大量不规范行为的发生,这是有社会风险的。我国行业协会发展和发挥作用的状况目前相对比较稳定,在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复杂、社会管理尚比较脆弱的现实情况下,行业协会实际上并不属于矛盾过于突出、非解决不可的治理改革对象。需要解决的恰恰是在当前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中,为提高行业协会对政府职能转变的承接能力而有效改善其发展的政策环境,推进内部治理,提升服务能力。行业协会取消主管可以在地方试行,但在全国层面则应十分慎重。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在总体上要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国情,取消主管在目前条件下要先行立法,或制定一个具有法律替代效应,能够对行业协会运行实施有效监管的过渡性的办法,或变原先分散主管为某种形式上的集中监管,在政社分开原则指导下,使行业协会脱离政府业务部门的直接管理,保持目前外部监管的应有作用。

二是关于属地化和“一业多会”。目前中国的行业协会在国家政策指引下正在积极发挥作用,需要给予更多的培育和支持。比如说党建和重要的对外事务等等,这些方面的监管和服务已经成为确保行业协会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重要渠道和基本途径。尤其是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在这方面搞属地化则必须结合实际慎重考虑。再比如“一业多会”。“一业多会”的提法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政策解释。“一业多会”应是指在同一个行业可以按不同的方式设置多个组织,这是为了鼓励竞争和繁荣行业发展,但设置必须合理。一是行业代表性不应出现多元化;二是按照产业经营方式、综合产品中不同产业的组合和组织方式建立行业协会和商会,应充分符合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应尽量避免因同类组织设置过多而造成混乱;三是“一业多会”要在具备多会竞争的秩序保障、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的条件下实施,否则也会影响行业秩序,给企业增加负担。

同志们,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引下,行业协会制度改革的帷幕正在开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方法,是我们应对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重要精神法宝。行业协会管理制度改革必须在中央精神指引下,结合现实国情和发展的实际条件,审慎思考、稳妥推进。刚才李毅中会长引用了李克强总理的话,政府职能转变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既要放开也要管住、管好,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我想这正是当前推进行业协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指导原则。行业协会管理制度改革应当与我国当前的市场化发展进程相配套,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国情和行业协会发展的现实状况,确保改革能够从实际出发、平稳过渡,实现我们预期的改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