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中会长在“2013中国行业协会发展论坛”的主旨报告: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 稳步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

2013-08-09 00:00          1440次阅读

 同志们:

大家好!

今天,“2013中国行业协会发展论坛”在这里召开。本次论坛得到了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中编办、国资委、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及各主办单位,向出席论坛的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来宾,各行业协会的代表以及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承担社会事务,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当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复杂形势,总体趋向平稳,但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转方式、调结构在艰难中推进。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平稳发展的环境,更显得紧迫和重要,与此相适应,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以及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次论坛的主题是:“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我想谈几点想法。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正确把握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方向

(一)深刻理解党的十八大关于社会组织改革的基本精神。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围绕这个方向,国务院制定了改革时间表,目前正在积极推进之中。《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关于社会组织改革的核心有两个方面:一是推动既有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二是要求在2017年,也就是5年以后,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这个改革方向,尽管操作起来会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因素,但要从实际出发,团结一心,努力完成既定任务。

(二)充分认识和把握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现实机遇和条件。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加快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是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1、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将促进行业协会的外部环境建设。《方案》指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依法自治”、“依法监管”等提法,都把法制建设作为推动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行业协会立法走过了十几年艰难路程,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内、企业界、法律界和社会有关各界,为确立行业协会法律地位,明确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和法律义务等作出了不懈努力。相信以此次改革为契机,行业协会立法进程将会加快,行业协会的外部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

2、推进社会组织改革,有利于加快确立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方案》明确指出:“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行业协会与政府、企业相关联,是政府、企业、社会联系与交往的桥梁纽带和平台,也是行业自治的重要主体。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按照市场化要求,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行业的自律组织。

3、推进社会组织改革,有利于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壮大。《方案》指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把行业协会放在了重点培育发展的首位,体现了国家对行业协会的重视。李克强总理近日强调,政府转变职能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既要放开,也要管住、管好,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行业协会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使行业协会得到更好的培育和发展,重视质量而不是数量,重视品牌建设而不是盲目扩充,从而起到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三)正确把握行业协会改革的主要内容。

1、正确认识“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及去行政化问题。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我国的行业协会实行双重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逐步深入发展的条件下,行业协会依附行政业务主管的缺陷日益呈现。政社分开的加速,将促使行业协会植根于企业,成为真正独立的社团法人和社会主体。行业协会要从政府部门的直接管理中脱离,变业务主管为业务指导,行业协会变政府部门的附属组织为独立承担社会职能的社团法人,能够在真正意义上承接政府职能的转移;二是行业协会自身所含的行政职能、行政级别与编制,以及除政府购买服务以外的财政支持等行政化内容要从行业协会的组织体系中逐步分离出去。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法人主体地位,不干预行业协会的人事、资产、财务等内部运作。当然,“不干预”不等于不闻不问,放任自流,“脱钩”不是脱离政府的监管与支持,政府培育扶持是现阶段行业协会发展壮大的重要推动力,关键在于要改变方式,要用法制化、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式,为行业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脱钩”是一个逐步稳妥“放生”的过程,要规划试点,有相关政策跟进,逐步开展。

2、正确认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方案》指出:“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这项措施给予了行业协会以宽松的成长环境和更大的自由发展空间,有助于加快行业协会的自治化进程。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以后,民政部门是负责对行业协会进行登记与管理的机关,而其他各业务部门则要对行业协会所从事的具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保障。实施行业协会的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并不矛盾,一方面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一方面仍要实事求是,坚持采用已有的实践证明比较好的管理模式。目的是加大加快推动政府向行业协会转移职能的范围、步伐和力度,为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创造条件。

3、正确认识“探索发展一业多会,适度引入竞争机制”。这项改革措施是在《方案》中明确提出的,目标和要求是坚持市场化方向,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现有基础上形成竞争,激发行业协会的活力,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素质,增强服务能力,在竞争中形成主体地位。行业协会应具有代表行业和引领行业进步、加强行业管理的职能,同时要注意在引入竞争机制过程中,如果偏离了正确价值理念的导向,这种机制就有可能走进误区,会导致干扰行业秩序,给企业增加更多负担,要努力防止和避免这种倾向的发生。

二、抓住改革机遇,克服发展障碍,推动行业协会的创新发展

行业协会要客观分析自身优势条件,正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参与到行业协会的改革当中。

(一)我国的行业协会经过近30多年的发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为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我国的行业协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截至2012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9.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6.8万个,约占54.5%;在社会团体中行业协会近7万余个,约占26%,其中,全国性行业协会600余个。行业协会日渐发展壮大,实力不断增强,作用和影响日益显现。

一是从国家或地方经济建设大局出发,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当好政府参谋助手;二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动行业和企业转方式、调结构、促创新、强管理,推动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不断提高;三是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发展政策环境的不断改善;四是积极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引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生产经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五是积极开展行业自律,通过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和倡导实施行规行约,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六是利用协会作为非政府组织的优势积极开展行业外交,争取国际话语权,促进行业发展与国际接轨,协调解决贸易争端,为“走出去”作出努力。

行业协会在努力发挥作用的同时,自身建设也不断加强,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核心能力不断增强。行业协会目前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的有力支撑,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当前行业协会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发展瓶颈亟待突破。

1、行业协会立法滞后,政策环境不配套。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的新生主体,但社会地位和职能始终没能在法律上得到明确,发展和发挥作用受到影响。许多省市出台了关于行业协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往往多侧重于程序性规定,地方法规之间差异性也较大,执行中存在随意性。此外,行业协会作为非营利组织在税收优惠、劳动保障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没有建立起来,行业协会的资产界定不明晰、工作条件处在维持之中。这些都影响着协会对政府职能转移的有效承接,影响协会人才引进、持续发展和作用的发挥。

2、行业协会的职能不明确,定位存在偏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6号文件)赋予了行业协会四大职能,即: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行业协会履行职能缺乏依据,加上政府职能转移不到位,致使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不够充分,甚至有的协会偏离了正常发展的轨道。

一些地方和部门以及社会舆论对行业协会的地位、作用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偏差,一些协会对行业协会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对新形势下行业协会的发展意义、发展趋势认识不清。

3、不少行业协会生存发展存在较大困难。由于历史原因,不少行业协会负担沉重,经费严重不足,开展活动困难,有的甚至陷入求生存的困境。大多数行业协会的经费不足,难以留住人才,专职人员数量较少。人才缺乏已经成为影响行业协会能力建设最突出的问题。

4、部分行业协会运作不规范,内部治理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行业协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民主办会原则不落实、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缺少凝聚力、公信力和发展活力,有些协会存在政会不分、企会不分的状况。行业协会还没有真正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道路。

行业协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而成长起来,大多经历了从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度的振荡期,服务运作趋于成熟,研究、策划、组织及管理能力贴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理论探索、实际论证和实践操作有一定的功底,为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行业协会要积极贯彻落实改革的新要求,摒弃“等、靠、要”思想,转变职能,改变作风,加强能力建设,深化改革,积极推动政府与行业协会良性互动新型合作关系的有效建立,为全面推进社会组织改革提供助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继续落实国务院3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立法进程。本次行业协会改革是国务院36号文件精神的继续和延伸,是深入落实具体化的过程。国务院36号文件指出“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同时又指出:“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关部门要总结经验,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做好立法调研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伴随着其它改革已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区,需要完善的立法加以保障。只有制定并尽早出台我国的行业协会法,才能更好地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同时,应推动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和制定出台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为行业协会的生存与发展及自身建设提供法律体系上的支撑。

(二)行业协会改革亟需政府的有力扶持和培育。行业协会改革要做好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行业协会体制改革整体推进要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国情和实际发展条件,实施分层次、分地区、分类别、分行业渐进式推进。推进行业协会管理制度改革应与相关立法和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同步。要求2015年全面完成“脱钩”,各方面的政策措施,要及时跟进,手段方法要有配套衔接和保障。国资委主管的我国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直管和代管”的分级管理模式,实践证明受到大多数行业协会认可;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经过多年探索构建的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有利于发挥大型联合组织的桥梁纽带、引领龙头、监管服务的作用;“双重管理”是按照“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原则设置的,在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既培育发展不足、及时有效监管不够、行业协会的相关法律又未制定的实际状况下,建议选取适当时机“取消主管”或“淡化主管”。

(三)政府职能转移要有时间表和路径图,明确落实行业协会的职能。政府职能的转移,要着眼于优化政府职能体系,转换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放权要有规划、列出“清单”,明确向行业协会转移职能的目录,拿出时间表和监督执行措施,贯彻落实好国务院36号文件确定的行业协会四项职能。应由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要尽可能、尽快移交落实给行业协会;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和范围,充分体现政府对行业协会工作激励和支持导向;推动行业协会更多地参与政策制订、市场监管、产业升级、行业管理等工作。

(四)积极探索、慎重实施“一业多会”,准入门槛应严格标准化。从欧美和东亚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发展情况看,实施“一业多会”的国家几乎很少,他们主要依靠行业协会立法来规范协会活动范围和职能,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我国行业协会目前不是数量太少而是数量多质量欠高;行业协会具有行业管理的职能,一个行业不宜有多个行业组织代表,“一业多会”要在具备竞争条件的制度环境下区分领域慎重进行。要充分考量我国行业协会现实生存条件和发展特点,服务权限和服务能力,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明确行业协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登记和年审管理,坚持门槛标准,加强监管。

(五)行业协会要顺应形势,找准定位,转变职能,创新服务,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政府放得下,行业协会要接得起。“打铁还需自身硬。”行业协会要围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这个中心,努力推进能力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品牌建设和文化建设。特别是要注重人才队伍建设,要强化协会领导班子建设,着重提高领导班子的战略思维能力,要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培养,在提高执行能力上狠下功夫。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积极吸引优秀人才,加快建设职业化工作人员队伍。要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手段为企业服务;要树立市场化改革发展理念、练好内功,探索和建立起一整套市场化运行机制和功能模式。

 

同志们,行业协会职责重要、任务艰巨。党和国家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社会对我们寄予了更大的希望。面对新形势、新发展,要振奋精神,勇于担当,转变职能,创新服务。希望大家通过本次论坛,广泛交流研讨,加深和丰富对社会组织改革的理解,以我们的行动推进行业协会深化改革、健康发展。

祝论坛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