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5-03-31 00:00          2175次阅读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申请入会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单位会员包括工业行业协会商会、工业行业企业、服务型制造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工业经济研究团体,大专院校以及与工业经济相关单位;

(三)个人会员包括从事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在工业经济领域具有影响力以及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等。

第三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

2.企业会员填写《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企业单位会员登记表》;

3.协会会员填写《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协会单位会员登记表》;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明,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单位应有相对固定的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联系工作。

第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九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八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十一条  附则

(一)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理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理事会;

(三)本办法自2025年3月30日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