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2025-03-31 00:00          455次阅读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广大会员,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国资委等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文件精神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按照本会章程必须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的单位,从获得会员资格之日起,每年应主动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理事、主席团主席、副会长共四级,除行业协会(商会)和个人会员外,均应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5万元; 

(二)主席团主席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万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万元;

行业协会(商会)和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五条  本着专款专用原则,合理使用会费。会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按照章程所开展的工业经济调研、推进、交流和宣传等公益活动;

(二)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等的相关工作;

(三)为会员提供工业经济信息、资料等服务;  

(四)国际交流与联络活动;

(五)会员办事机构专职人员日常办公等方面。

第六条 交纳会费期限和办法

(一)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汇款等适当形式,将会费直接交至本会;

(二)新入会会员,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本会开具由民政部制发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三)会费交至中国工经联财务处

开户单位: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账    号:0200010009200033667

(四)中国工经联财务处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7号

邮编:100191

电话:010-62381198  62385211(传真)

第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缴纳会费的,可以书面形式申请缓缴或减免,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连续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将视为自行退会。

第八条 会费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实行专项经费管理,并定期向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同时接受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和上级主办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五届理事会七次会议审议,待第六次会员大会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