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7-09 15:51 32次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我会信息采集与发布工作,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强化意识形态安全管理,落实保密责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工作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及分支机构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及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贯穿信息工作全流程,确保政治方向正确,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严守法律法规底线: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管理制度,依法依规采集、处理和发布信息,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强化新闻舆论导向: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坚持 “谁发布、谁负责” 原则,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公信力。
践行媒体管理 “两个所有”:坚持党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到所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所有相关从业人员都要自觉承担起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聚焦行业服务宗旨:立足行业需求,精准对接会员发展需要,提升信息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三条 信息采集范围
政府部门发布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标准;
行业经济运行数据及市场动态;
会员单位报送的经营数据、技术创新成果;
行业展会、论坛等重大活动信息。
第四条 信息采集方式
我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分工采集,其中涉及意识形态安全和保密范畴的信息,须由专人负责对接并签署保密承诺书。
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主动收集会员需求时,应同步开展意识形态风险评估,避免采集内容涉及错误思潮或敏感议题。
依法向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获取公开数据时,需重点核查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意识形态属性,确保数据内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第五条 会员单位义务
会员单位应按需配合信息采集工作,除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外,还需对涉及意识形态和保密的信息进行自我筛查,明确标注敏感等级并提供书面承诺。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六条 分级审核流程
严格按照我会党委新闻宣传工作“三审三校”审核制度,加强对内容真实性、客观性、严谨性的把控。
一、审核层级与职责
初审(部门级)
责任主体:信息采集部门负责人及意识形态工作联络员
审核内容:
数据来源合法性:核查信息获取渠道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制度要求,严禁采集非法或违规渠道信息。
意识形态合规性:重点审查信息内容是否存在错误政治观点、不良价值导向、宗教极端思想等意识形态风险,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保密安全性:评估判断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对涉密信息流转采取全程保密管理,原则上不对外发布,如确有发布必要,相关内容需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内容真实性与逻辑性:核实数据准确性、案例真实性及逻辑一致性,避免出现虚假信息或误导性表述。
终审(会级)
责任主体: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审核范围:
涉及行业重大事项、敏感问题的信息;
拟对外公开发布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行业报告等;
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信息或应急处置信息。
审核内容:
政治导向把控:从全局高度审视信息内容与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产业政策的一致性,确保不出现任何政治偏差。
新闻发布合规性:依据新闻发言人制度,对发布口径、表述方式、发布时机进行严格审核,统一对外发声渠道。
保密终审确认:对初审提出的保密安全性评估意见进行复核,明确是否同意对外发布,对于同意对外发布的信息需核准相关信息的脱密处理方式。
舆情风险预判:分析信息发布后可能引发的社会反响,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预案。
二、特殊情况处理
紧急信息审核:由于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发布的信息,可启动应急审核程序,由新闻发言人或分管领导在提前请示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意见的前提下直接审核,但事后需补充完整审核记录。
涉密信息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履行专门的审批程序,严禁通过非涉密渠道发布。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发布渠道管理
所有发布渠道须纳入本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管理范畴,明确各平台责任人和审核流程。
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需指定专人维护,定期开展安全巡检,防范网络攻击和意识形态渗透。
向政府部门报送的专题分析报告,涉及意识形态或保密内容的,需通过加密渠道传输,并注明密级和知悉范围。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八条 监督机制与问责措施
建立意识形态安全和保密工作专项督查制度,由会办公室联合纪检部门定期对信息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核查审核流程执行情况、敏感信息处理记录等。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造成意识形态不良影响或泄密事件的,暂停相关人员信息发布权限,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